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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新增: 澄清前: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澄清后: ①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五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略) ②联合体牵头人代(略)、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④牵头人必须为施工企业。 ⑤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单位盖章均为牵头人盖章。 |